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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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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拟大修:政府不执行判决可拘留官员
 更新时间:2013-12-24 17:16:26  点击数: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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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1

征地拆迁侵权 纳入行政诉讼

【草案】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现在修改稿第12条增加的几类行为,如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强制执行、变更、撤销、撤回行政许可、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等,并非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按照原法第11条第8项,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同样可诉,只是原法没有明确列举。

列举对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即使再列举若干种,仍然会有很多遗漏。好的做法就是不列举可诉行为,只列举不可诉行为。除了不可诉行为,其他都是受案范围,这对相对人最有利。当然,受案范围如果仍必须采用正面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法,则多列举一些可诉行为自然比少列举一些好,特别是对那些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从而最可能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尽量多列入。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文艺介绍,吉林省一地级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涉及拆迁事件,百姓到法院起诉,不予立案,这也就客观造成“民告官”立案难。

2

“民告官”案可口头起诉

【草案】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 姜明安:修改稿规定口头起诉是为了方便不会写起诉状的老百姓,是司法便民的体现。口头起诉并不会导致滥诉,因为诉讼是要交诉讼费的。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口头起诉是一种特殊关照,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不能书写起诉状的越来越少了,法律在关注了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同时考虑到了个别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安排,更加人性化、科学理性,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随着诉讼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应该更加重视书面文书的效力,口头起诉相对还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在口头起诉前限制了条件,并非谁都可以进行口头起诉,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照顾特殊群体的特殊诉求,保障诉权。

3

起诉状有啥错 法院应全告知

【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解读】 杨建顺:这是一种程序化的明确规定,是在原本发条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具体的量化。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有类似要求,将大大提高案件受理的时效性,通过明确的程序,提高效率,将行政过程当中的程序理念引入到了行政诉讼法中,用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给法院自身一个限制,防止对于案件拖延办理。将原本强调的法官释明权,转化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也是公正程序、正当程序理念的体现,杜绝了法院系统内“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情况,减少法院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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