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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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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枪杀孕妇警察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称会上诉
 更新时间:2014-2-17 18:50:35  点击数: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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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今天,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平称会上诉。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杀人案,该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酒后在该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只因米粉店不卖奶茶,遂拔枪打死已怀有身孕的女店主,其丈夫中枪侥幸未死。

  案件发生后,涉案民警胡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6名有关责任人被停职调查。据中央政法委2014年2月11日通报,平南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周贤,公安局原政委李坚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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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涉案民警的家属曾试图通过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受害人家属拒绝。当地政府部门也曾提出赔偿计划,并和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当事人家属一度拒绝赔偿。

  2014年2月13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原广西平南县公安民警胡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40多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晚上19时许到该镇“兄弟酒家”吃饭喝酒,22时许在返回平南县城途经该镇新塱街时,被告人胡平因醉酒下车闯入“老牌螺蛳粉店”,持枪将店主吴英、蔡世勇击伤,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平开枪射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平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胡平向法庭作了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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