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确山3月31日电 3月2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窜盗窃案件。被告人石某1985年出生,新蔡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法院、汝南县法院分别判处刑罚。2012年,石某伙同他人再次犯下多起入室盗窃案件,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石某伙同石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该三人均已判刑)在确山县留庄镇盗窃四起。2012年2月29日,四人在确山县双河镇盗窃六起。2012年3月6日,四人在确山县双河镇、新安店镇盗窃八起,当日又窜至正阳县熊寨乡盗窃一起。2012年3月7日,四人窜至确山县普会寺乡、留庄镇、刘店镇实施盗窃八起。共盗窃财物价值72423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石某与同案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因石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且主动退赔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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