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宝丰县检察院获悉,宝丰县某乡村党支部书记(正科级)李某,因贪污新农村建设资金25万余元,被该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担任正科级协理员,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分4次从村会计处领取新农村建设资金19.96万元,其中因新农村建设开支14.3万元,剩余5.66万元采取虚报开支的手段个人侵吞。新农村建成后,李某在未支付房款且无其他人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从村文书处将价值11.8万元的房子钥匙和两个总价值7.6万元的车库的钥匙要走,装修后入住。
宝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新农村建设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共计25.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李某退回部分赃款15.6万元及一个价值3.8万元的车库,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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