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阳县人民法院消息,4月15日上午,安阳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从开庭到宣判仅35分钟,从立案到结案仅6天。该案的审理,标志着该院对“轻罪快判”程序的正式启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安阳县法院被确定为首批“轻罪快判”试点法院。该院不等不靠,四项举措推进该项工作开展。
一是明确案件类型。规定适用“轻罪快判”程序的案件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
二是规范适用前提。在送达起诉书时,充分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适用“轻罪快判”程序的意见,同时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在控辩双方均同意适用的情况下才适用;
三是提升办案速度。从三个环节体现“快”:在立案环节,对该类案件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到刑事审判庭;在庭前准备环节,要求承办人收案当天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告知诉讼权利;在庭审环节,在确保程序完整的前提下,简化庭审内容,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
四是保证诉讼权利。对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对适用快速审理程序提出异议的,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确保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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