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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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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命案 害人又害己
 更新时间:2014-4-28 18:27:11  点击数: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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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云:“小不忍则乱大谋。”现实生活中,因小失大,因琐事而引发的祸端也不少,有时因此而失去宝贵的生命。小事莫冲动,冲动是魔鬼,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而造成这样结局的导火索都是因为一些琐事,实在是不应该发生的惨剧,这样的结局,不仅让人唏嘘,更让人警醒。

  酒后捅死两人重伤一人

  当日被执行死刑的故意杀人犯葛某,1969年7月21日出生,鲁山县赵村乡人。

  据法庭调查,2010年12月25日下午,葛某与范某水、范某志等人在其家中喝酒。17时许,葛某到屋外,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葛某随即从家里取了尖刀来到王某家中,朝王某的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刀,致王某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葛某返回家中继续喝酒时,又与范某水发生争执。葛某持刀朝范某水的颈部、腹部等处捅刺数刀,接着朝范某志的头面部、腹部等处捅刺数刀,致范某水颈部动脉、静脉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范某志重伤、九级伤残。葛某作案后逃离,次日,在亲属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葛某酒后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葛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帮朋友忙酿惨案

  被执行死刑的另外一人冯某,1977年8月4日出生,郏县白庙乡人。

  据法庭调查,2007年1月30日20时许,刘某(已另案判刑)在郏县城关镇八一路某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男,30岁)发生争吵。后刘某叫来冯某和赵某(已另案判刑),与王某在网吧门前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冯某持携带的尖刀捅刺王某的胸部,致其因升主动脉破裂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冯某得知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后,即赶到现场与王某厮打,并持尖刀捅刺王某的重要部位,致其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冯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故意杀人犯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4月25日将罪犯冯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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