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可太康男子吴某却为了一点儿私利,伙同他人将其亲生女儿卖了,并从中获利6000元。昨日,记者从太康县人民法院获悉,吴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10月23日,吴某的妻子潘某在太康县杨庙乡卫生院产下一名女婴, 女儿出生不到3天,吴某便以家庭困难为由,让同村村民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忙给刚产下的女儿找个买家。吴某某多方联系到买家张某某。张某某付给吴某某9000元钱后,在杨庙乡卫生院将女婴抱走。随后,吴某某将其中的6000元付给了吴某。
2012年年底,吴某某犯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吴某某主动供述了以前与吴某共同拐卖儿童一案。根据吴某某供述,民警随后将吴某抓获。据了解,目前被卖女婴在张某某家中抚养,生活状况良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出卖为目的,与他人共同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因法律观念淡薄而触犯法律,与以买卖儿童为业的罪犯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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