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南阳讯 毛某等人酒后路遇一外地货车,遂碰撞该车讹诈钱财,毛某将司机拉下车辆殴打,并从司机身上抢走400元钱。昨天,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3年2月21日晚,被告人毛某等人酒后经过南召县城郊乡杏树坪村时,看到一辆外地牌照货车停在路边,在王某的提议下,毛某等人决定碰撞该车辆讹诈财物。毛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故意碰撞该货车尾部,反诬陷车主吴某未开转向灯所致,向吴某索要钱财。遭拒后毛某伙同他人将吴某拉下车辆,对其实施殴打,并劫取了吴某人民币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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