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说的就是诚信乃为人之本,失信的人会丧失自己的尊严和名誉。而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老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会遭到道德的谴责,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14年11月14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姚某与其合伙人仲某因一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被谢某告上法庭,该纠纷先后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年3月11日法院最终判令“姚某与仲某支付谢某工程款1039756.5元及利息、鉴定费1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因姚某与仲某逾期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谢某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姚某、仲某二人在限期内仍未执行判决,后经执行人员调查,姚某除持有多张银行卡,并经营竹子、化肥生意外,还曾向多人账户上存款,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13年12月23日,法院以姚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人员发现,姚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向法院交付执行款1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