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张亮通讯员常红梅韩某以同学李某的名义在工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近20万元。工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偿还透支款。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工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诉称,2010年11月19日,被告李某在原告处以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身份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2011年5月25日透支195063.50元。截止到2013年12月5日,总计透支198301.7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韩某系同学关系。2010年7月12日,韩某以办理信用卡需担保为由,骗取李某在办理信用卡申请表及领卡表上签名,后韩某又伪造李某系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虚假身份,在原告处以李某的名义为自己办理了牡丹信用卡,韩某领取该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消费,共欠198301.72元未还。2012年2月8日,韩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诈骗罪包涵本案诉争的欠款数额。
法院认为,2010年7月12日,韩某以诈骗的手段骗取被告李某在开办信用卡、申请表及领卡表上签名,又以李某的名义在原告处为自己办理信用卡,并持卡恶意透支消费,该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信用卡诈骗,且对韩某进行了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信用卡诈骗数额包涵本案诉争的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明泽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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