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俗语说: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这不,渑池县的教师黄某某因为染指高利贷,最终走上诈骗犯罪的道路。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近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他一起被判刑的还有他借高利贷的“上家”,也是诈骗案件的导演张一某。渑池县法院认定张一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据法院调查:2012年,黄某某经高某某介绍并提供担保,向张一某借高利贷40000元,到期后无力偿还。2013年3月,张一某和朋友商议让黄某某赊销一台装载机以期透回欠款转嫁债务,黄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3月15日,河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黄某某提供其本人教师职务聘任证书材料等情况下,与黄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公司ZL50E-3型装载机壹台租赁给黄某某,双方约定租金共计360000余元(租期一年六个月),并由安徽某某担保公司、高某某提供担保,张一某支付了首付租金(算在黄某某高利贷内),安排人将装载机提回并实际控制。之后,张一某以装载机不好找活干等为由又让朋友帮忙联系,将黄某某名下租赁的上述装载机卖掉,以要回自己的钱款、利息,黄某某亦表示同意。2013年5月23日,黄某某与周某某签订装载机买卖协议,将涉案装载机以210000元卖给周某某,张一某收到该购车款后与黄某某清算了二人之间的高利贷及利息,黄某某得赃款20000余元挥霍。在此过程中,张一某、黄某某均未告知周某某该装载机系租赁。2013年9月17日,安徽某某担保公司将装载机从周某某洗料厂开走。案发后,张一某亲属代其退赔周某某经济损失210000元,周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一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周某某购买装载机款210000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张一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属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但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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