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途经闹市时,癫痫病发作,驾驶的车辆突然失控,撞伤了路边商场就餐的消费者多达18余人。1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何刚(化名)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刚20年前从楼上摔下,致头部受伤。医生检查后诊断为症状性癫痫。2013年8月,何刚驾车经过路口时,车辆突然驶入路旁某商城广场,撞向正在大排档就餐的人群,致18人受伤(其中12人轻伤,6人轻微伤),6人财物损毁。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将坐在驾驶位置上的何刚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何刚亲属分别与财物损毁的6人及身体受到损伤的18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另何刚亲属还赔偿了上述被害人在民医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人民币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刚案发前曾有癫痫病史,其对自己有癫痫病史不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和驾驶机动车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应当预见的,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的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真诚悔罪,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通过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全案情况,鉴于被告人何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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