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初,高某将自己购买并管理使用的某牌照轿车一辆挂到网上出售,余某经与高某联系,以10万元价格买下该车辆并签订买卖协议,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4年10月25日余某的朋友驾驶该车辆到开封游玩时,经交警检查,该车证件系伪造,车辆涉嫌盗抢,警方依法将车辆予以扣押。余某知晓后找高某要求解决未果,于是以签订合同时高某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高某买卖的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二人所签机动车转让协议意思真实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转让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遂判决高某返还余某购车款10万元。
作者:潘伦皓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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