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梅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15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经查,2012年6月,光山县马畈镇村民易某某(已判刑)在光山县城正大街盗窃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后易某某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低价卖给光山县仙居乡林某甲(已判刑),因被告人梅某某与林某甲有亲戚关系,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梅某某又介绍林某甲将该车低价转卖给光山县孙铁铺镇村民林某乙。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75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2013年2月,易某某在光山县泼陂河镇盗窃一辆佛斯弟牌两轮摩托车,后易某某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低价卖给林某甲,梅某某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又介绍林某甲将该车低价转卖给光山县仙居乡居民李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持有犯罪所得财物,而介绍买卖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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