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私自生产烟草制品并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
自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裴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光山县砖桥镇某废弃小学学校内私自购买、安装制烟设备,生产烟草制品。经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973834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2008年3月21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够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积极、主动参加犯罪,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的亲属主动为其缴纳部分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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