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拦截过路车辆索要财物时引发争执,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案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36835.07元。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在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南门南侧石墩子附近,无故拦截过路车辆索要钱财,遂平县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帕萨特”牌轿车路过此处时,被赵某拦截索要钱财,引发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赵某用其携带的刀子将李某左胸部致伤,致使李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形成、左肺破裂后,赵某逃跑。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赵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李某系遂平县某公司职工,其请求以城镇居民计算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河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李某的经济损失为:3523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款为15天×30元/天=450元;营养费每天10元,计款为15天×10元/天=1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4391.45元÷365天×15天×1人=1002.63元;以上各项赔款合计36835.07元。遂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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