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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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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法院通报一起因屡次非法上访引起的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5-8-2 18:11:33  点击数: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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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卢氏县人王某某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国家重点地区的正常秩序,非法上访期间还以上访为要挟使前去劝返的工作人员给其现金。7月30日上午,卢氏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因非法上访而引起的寻衅滋事案。

  据卢氏县法院新闻发言人马来营介绍,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因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两起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严重扰乱国家重点地区的正常秩序,先后两次被劳教,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3年8月3日,王某某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时在天安门附近抛洒上访材料并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王某某仍不思悔改,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26日,先后13次窜至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训诫达13次。非法上访期间以上访为要挟使前去劝返的工作人员给其现金6000元,后向工作人员索要20000元被拒绝。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在其上访事项已被省、市、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确定为无理上访,且因非法上访被两次劳动教养、两次行政拘留并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13次到已被训诫告知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以非法上访为要挟向前去劝返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其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氏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郜留剑向与会媒体介绍了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访民应从中吸取的教训;该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华介绍了法院处理的涉及王某某的三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党组成员、立案庭庭长彭亮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国家有关打击非法上访的政策及规定。

  卢氏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说,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要有规矩,这一规矩就是法律。任何公民如果不按规矩办事把个人目的凌驾于法律之上,任由无政府主义滋长蔓延,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某某一案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在此,希望能通过新闻媒体告诫访民,在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理性表达和反映诉求,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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