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王陈阳) 来自河南省固始县的张月和李蕊原是同班同学,因为网上聊天时言语不合掀起骂战,进而采取约架的方式引发聚众斗殴事件。2015年8月1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月,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高中文化,住固始县黎集镇南元村。被告人张月与李蕊(另案处理)系固始县永和高中三年级同班同学。2013年11月20日,俩人在网络上聊天,因为李蕊认为张月辱骂自己而发生争执,随即掀起了一番口水大战,双方恶语相向,互相辱骂,谁也不肯退让。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骂战结束后双方决定采取约架的方式见面了结。2013年11月23日17时许,李蕊邀集了张强、何阳、柴志、孙星、詹浩、佘辉、郎一、刘明等一二十人,张月也找来了陈思程、陈思聪、谢辉三人,双方在固始县秀水公园东大门聚众斗殴。在打斗过程中,柴志、张强等多人捡拾地上的砖头和对方进行互殴,造成陈思程、陈思聪、谢辉三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月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张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