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高某驾驶吊车不当车辆侧翻,致坐在驾驶室外工具箱上的李某死亡,法院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5月13日,冯某请高某驾驶吊车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由于高某路况不熟,冯某便让李某为其带路。为方便指路,李某坐到了吊车驾驶室外面右侧的工具箱上。车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高某操作不当车速过快造成吊车失控,并在一弯道处翻车,造成李某被摔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高某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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