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网讯 记者王笃明报道 在夜幕的掩盖下,带着口罩隐藏身份,手持水果刀多次在兰考、祥符区、杞县等地抢劫夜间值班的前台女收银员。9月28日记者获悉,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祥符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
还不到20岁的孙某是杞县人,他初中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到处闲逛。后来由于缺钱,他想到了电影电视里半夜抢劫的快速致富门路。
2015年二月份的一天,孙某在兰考县城关镇的一个小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个蓝色棉布口罩。晚上12点多钟,他转到火车站一家宾馆附近,在确认只剩下女收银员一人后,他在凌晨1点时戴上口罩进入宾馆,一只手拿刀指着女收银员,另一只手迅速从吧台抽屉里抓了一把现金,转身就逃。很轻松地就抢到了5000元,孙某的欲望渐渐膨胀了。在接下来的三、四月份期间,孙某连续两次于深夜时分先后来到开封市祥符区一家宾馆、开封市杞县一家宾馆持刀对宾馆值班女收银员实施抢劫,抢劫现金12000余元。2015年4月23日凌晨,他戴上口罩拿着水果刀进入河南省中牟县一家宾馆大厅,恰巧吧台内女收银员睡着了,他悄悄将抽屉打开拿出了一沓钱后逃离了现场。这次他到手2450元。因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整个作案经过,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孙某多次抢劫,其行为符合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又因其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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