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对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单管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8月2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光山县公安局十里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家中,搜查到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及黑火药、钢珠若干,并当场扣押。经查,刘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无任何持枪许可手续。经信阳市公安局枪支检验鉴定,涉案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机件齐全,能正常使用。刘某因本案被光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日对其网上追逃。后刘某主动到十里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属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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