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一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2月3日中午,被告人龚某某驾驶某号牌普通低速货车,沿光山县西三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交*路口处,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被害人冯某某由西向东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撞,致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民警调解,被告人龚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龚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9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龚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龚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且龚某某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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