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涂湘郭冬冬)双方因赊账产生纠纷,却没有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一时冲动将人打伤,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近日,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桐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人18000余元。
去年底,被告人陈某与白某、何某等人到桐柏县城郊乡熊壕村赵某加油站加油,因事先李某等人与赵某讲好到其加油站加油,当刘某给油桶加430元油时,其丈夫赵某到家表示不同意赊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此过程中,陈某厮打并用脚踢刘某,造成刘某受伤后流产,双方均有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何某、赵某等人伤情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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