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邓超 通讯员 霍方 李淑亚)众所周知,醉酒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而对“酒依赖综合征”呢?普通人则认识很少。襄城县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酒依赖综合征患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2015年4月16日9点50分左右,被告人颜某与其妻子姜某在湖北省洪湖市铁牛镇坐上了湖北到北京的高速卧铺客车。颜某因素日酒瘾很大,加上旅途劳累,便喝了不少酒,在客车行驶过程中,因要求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方便一事与司机几次发生争执,后在该客车行驶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双庙乡156公里处时,颜某不顾车上其他乘客安全,对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王某进行殴打,在与司机王某撕扯的过程中,致使客车失控后撞在许平南高速襄城县段右侧的护栏上,造成客车及高速公路防护栏不同程度毁坏。
经法医鉴定,颜某危害公共安全时精神状态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酒依赖综合征),其危害公共安全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颜某一次性赔偿洪湖至北京车队及车主经济损失共计9000元,洪湖至北京车队及车主对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颜某积极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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