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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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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电动车为由行骗 骗人害己蹲牢监
 更新时间:2016-3-7 19:38:14  点击数: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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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以借用电动车为由成功将多名被害人的电动车骗走的案件,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分别退赔魏某1553元、张某2106元、郑某1643元、李某2007元、李某某2596元、姜某2024元、任某1980元、秦某1300元、张某某3846元、王某1123元、刘某1522元。

2014年7月份到10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七次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将遂平县城南环路经营废品收购店魏某的一辆“城市恋人”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1553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西关岗亭斜对面经营私房菜饭馆刘先生的一辆“森地”牌踏板式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2106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中心岗亭附近郑某的一辆“爱玛”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1643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鼎恒”步行街“动力”酒吧李某的一辆“新蕾”牌踏板式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2007元人民币;将遂平县民安路金拇指足疗店李某某的一辆“爱浪”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2596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南海路明会理发店姜某的一辆“雅迪”牌两轮骑式电动车骗走,价值2024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嵖岈山商贸城刘某某的一辆“阿米妮”牌电动车骗走,后又从被害人刘某某的堂哥应支付给赵某的土地承包费中扣除2200元,折抵电动车赔偿款。

2014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两次以借用手机为由,将遂平县人民法院对面任某的一部“苹果”5S型手机骗走,经鉴定,价值1980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南环路红苹果网吧秦某的一部“三星”牌S4型手机骗走,经鉴定,价值1300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5月份初,被告人赵某又六次以借用电动车为由,将遂平县“惠强”塑料公司对面张记面馆张某某的一辆“塞克”牌电动车以及车斗内的一组48V38A“天能”牌新电池骗走,经鉴定,价值共3846元人民币;将遂平县粮食局楼下经营麻将馆王某的一辆“塞克”牌两轮骑式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1123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马神庙街和中学前街交*口东南角蔬菜销售摊主刘某的一辆“千里马”牌电动三轮车骗走,经鉴定,价值1522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国槐路西段“红泥炉”吧式火锅店高某的一辆“顺风鸟”牌踏板式电动车骗走,后以305元的价格卖给胡某,后高某找到被告人赵某索要电动车,赵某又将该辆电动车回购后退还给高某,经鉴定,价值1706元人民币;将遂平县城民安路水果市场南门东侧经营修理部段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730元卖给吕某,翌日,被告人段某从吕某处将该辆电动三轮车追回,经鉴定,价值2369元人民币;将遂平县桐花面粉厂门口时某的一辆“爱玛”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经鉴定,价值2517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2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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