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遇事当冷静,冲动之下言语不合,讲哥们义气,一时激愤便容易引发斗殴。2015年9月2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被朋友纠集对赵某、刘某、秦某等人实施殴打,并打伤前来劝架的群众。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下午,16岁的王某和马某等人在遂平县城南汝河洗澡时与董某、郑某、孙某等人发生纠纷,当晚23时许,王某纠集17岁的被告人李某、钟某、任某、金某、张某某(均以判刑)及夏某、张某、宋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与14岁的徐某等十余人,在遂平县城中心岗楼柏林酒店门前对赵某、刘某、秦某、郑某及上前劝架群众陈某、邓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赵某、刘某、秦某致伤。经鉴定,赵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程云霞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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