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多次翻墙入室,盗人钱财,因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所以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却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离开居所外出打工并涉嫌盗窃,又被警方抓获。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所犯的多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2012年1月6日下午,刘某与同伙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他人庭院,盗窃屋内现金11000余元;1月10日下午,刘某又与他人以同样的方式进入他人房内实施盗窃;2月4日,刘某又与他人翻墙入室进入他人房内,盗走现金21300元,当天下午,又作案一起,盗走他人现金1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刘某被刑事拘留,后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擅自离开居所出外打工,期满后一直在外地不回家,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亲属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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