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1岁高龄的李老太本该享受天伦之乐,却因赡养费问题,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2016年5月17日,遂平县法院玉山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赡养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人与五个子女达成协议:李老太居住在次女刘戊家,由刘戊照料李老太日常生活起居;自2016年5月起,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老太生活费、日常医疗费、护理费共计800元;李老太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个子女凭医疗费票据平均分担。
李老太,1945年11月出生,家住遂平县沈寨镇,与丈夫共同生养了三子二女,依次分别为长子刘甲、次子刘乙、三子刘丙、长女刘丁、次女刘戊。五个子女相继结婚生子分家另过,在邻居眼中这家人是儿孙满堂令人羡慕的大家庭。然而,2002年丈夫因病去世,李老太独自居住在第三子刘丙家院里的两间瓦房(西屋)内。2014年10月,李老太患脑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李老太住院期间,其五个子女商量母亲由三个儿子每半年轮流照顾、护理。出院后,大儿子刘甲将李老太直接送到生病前居住的房屋内照顾、护理。后因赡养期限的问题,刘甲、刘丙、刘丁、刘戊找到小寨村委调解,意见为三个儿子每人每月轮流照顾李老太。2015年农历2月6日,刘丁与刘丙的妻子因照顾李老太的问题上发生了口角,刘戊将李老太从刘丙院内接走照顾至今。2016年3月9日,李老太无奈之下将五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每人每月给付其生活费、日常医疗费、护理费80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五个子女平均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由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原告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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