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遂平县沈寨乡同村的两名男子因债务问题言语不和,激愤之下,被告人赵某用菜刀砍伤对方。2016年1月18日,遂平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在遂平县沈寨乡自己家中睡觉。被害人高某到其家中还钱,随后,高某坐在赵某家中沙发上翘着腿看电视,并不停的数落着赵某,让其不要再胡乱花钱等。赵某因对高某的言行举止不满,随手从床头柜上拿一把菜刀砍向高某,造成高某头部及颈部各一处创伤。经鉴定,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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