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自家田里麦草时未尽注意义务,将相邻田里的1012株栾树苗烧毁,造成经济损失5000多元。6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韩某树苗被烧损失5266元,并负担评估费2000元。
2012年,原告韩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种植了栾树。案发时,该树苗地东面与被告张某的责任田相邻,南面、西南面与其他两户的责任田相邻,西北面为河沟,除原告韩某责任田为树苗地外,其他相邻三户均为麦田。2015年6月13日,原告韩某发现树苗被烧,在与被告张某家人协商未果后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当日即到现场,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经公安人员询问,与韩某家树苗地相邻的其他两户均否认自己烧过麦草,都是在犁田时发现自己责任田里的麦草和原告的树苗被烧。被告张某在陈述中承认自己烧过麦草,且未看见其他相邻两户烧麦草。2015年11月4日,经本院委托评估事务所评估,原告韩某树苗地被烧栾树胸径1-3公分为804株、3-5公分为203株,共计1012株,评估价值为5266元。为此,原告韩某支付评估费2000元。
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认定,原告韩某树苗被烧起火原因是周边烧麦草引起。
本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本案原告韩某的栾树苗因周边烧麦草起火被部分损坏,被告张某的麦田与原告的栾树苗东西相邻,但其违反有关规定,在自己的责任田内焚烧麦草,并认可当时靠原告树苗地的三户就其一户在田里烧麦草,并将原告与其相邻的部分栾树苗烤坏,且未及时告知原告树苗被烤的有关情况,故依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韩某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达到了相应的民事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的烧麦草行为所致,故原告韩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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