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这是该法院今年以来审结的第二起“拒执罪”案件。
经了解,被告人袁某系法院判决生效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人,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于2015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在农行某支行先后存款9次,合计158496.39元,又于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取款消费15万元,恶意转移收入,严重失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破解执行难,潢川法院加大工作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于8月17日,在江苏常州武进区横桥镇派出所的配合下,一举将袁某抓获。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将22万元执行款汇入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李健万东林)
供稿单位: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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