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义务。11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诉人张某以其2011年4月给被告人胡某建房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造成一级伤残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9180.99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没有按期履行。张某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在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胡某限期履行后,胡某仍未按期履行。今年5月10日,本院以其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胡某拘留十五日,此后胡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0月12日,自诉人张某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10月13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并对胡某予以逮捕。经查,胡某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并在乡镇街道拥有房屋三间三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胡先尧)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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