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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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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司开出两份不同判决书 河南鹿邑法院承认失误
 更新时间:2016-12-7 7:30:27  点击数: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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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郑州12月7日消息(记者肖源 王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6日),有媒体报道,河南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完结一起普通的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民事纠纷之后,作出了同一个案号、同一个判决日期的两份不同判决书。其中,两份判决书判决的赔偿金额,完全不一样,因此被戏称为“鸳鸯判决”。案件被告闫卫星表示,事发之后多次找鹿邑法院却一直没有答复。

  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村村民闫卫星介绍,事情起因是自己养的狗咬伤隔壁大贺村村民贺振学90岁母亲。在闫卫星一家看来,这件事儿不赖他。在此之前,他养的狗在同村另一村民贺抗旱的控制之下。闫卫星指出,“狗跟我没有时间、地点接触,贺抗旱偷这狗以后,将三条狗控制了,贺抗旱跟原告贺振学都关着门出去了,回去后说是我的狗咬的。”

  事发之后,闫卫星以为狗丢了向警方报案。闫卫星介绍,“报案后派出所去了以后对门说他母亲被我的狗咬了,不让牵狗,是偷狗这家拴着,派出所把狗牵出来以后,原告隔了好长时间告到法院。”

  闫卫星表示,成了被告之后法院开庭审理,2015年有法院的人来家里执行判决。“不知过了多久,执行庭到我家执行,到现在我也没见判决书,到2015年元月28(注:应为2015年腊月28),两辆警车把我押送到执行庭送到拘留所,后来让我儿子出去找钱,我在拘留所关了十五天。”

  闫卫星提供的一份鹿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复印件中这样表述:因闫卫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其拘留15天,从2016年2月5号到2月19号。

  闫卫星的儿子闫某指出,后来向法院缴纳了一笔一万块钱的费用后,闫卫星被提前释放,“我爸爸在拘留所里关着,过年也没有回来,过年之后初六是我妹妹出嫁的日子。我们想一切办法让他出来,自己小孩出嫁他不在家不合适,我们借了1万块钱(送去)给法院。”

  昨晚,记者采访到了本案的原告一方——贺振学。贺振学表示,案件判决之后从代理律师处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我有判决书,给我母亲判了32600块,两年都没有执行。我母亲现在去世了,去世之后才给我解决1万块钱。又不是我牵了你的狗,你的狗跑到我家里去咬的人。”

  据闫卫星说法,事发至今从来没有见到盖有红色公章的正规判决书,直到昨天上午才从当初代理律师、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白杰手上,拿到签署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闫卫星应当承担赔偿金额三万两千多元。

  在这份判决书中,鹿邑法院认为闫卫星无证饲养的烈性犬伤人,伤人时村民贺抗旱是狗的实际管理人,两人都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故应分别承担主、次要责任。

  但案件判决不久之后,闫卫星的子女在网上无意间看到关于此案的另一份案号相同、日期一样,只是赔偿数额不同的判决书。闫卫星的儿子闫某指出,“差两天快过年了,法院把我爸拘留了,让我们拿钱。我们一直没有见到判决书,结果在网上一搜(判赔金额)是1万多,比法院告诉我们的3万多少将近一半,我们才知道。”

  闫卫星的妻子杨金容表示,事发之后多次找法院,想弄清楚到底以哪一份判决书为准,但一直都没有得到解答,“找过许多次,有时候让进门有时候不让进门。进门找人互相推诿。我想要法院给我一个正面答复,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我已经足足跑了四年。”

  据当地媒体报道,昨天,有记者在鹿邑县法院就此事进行采访,鹿邑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抢夺记者的摄像机。

  当地媒体记者:不要夺我的机子,你没有权力。

  法院工作人员:松开!

  当地媒体记者:别夺我机器,这有摄像头。

  法院工作人员:有摄像头咋了?松开。

  当地媒体记者:我可以不录,但别夺机器。

  此后,鹿邑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的孙主任,对于“鸳鸯判决”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已经进入再审,再审原因,我初步了解可能是法院的错误,发网(指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时没有严格把关,当时草稿可能写得有点失误。但判决书还是以发到手里的判决书为准,发到手里的判决书盖章。”

  昨天,央广记者就此事联系鹿邑县法院,但一直没有与该院取得有效联系。鹿邑县宣传部门的多位官员也拒绝接听记者电话,新闻科的一位工作人员发来短信称,县里组成调查组,正在调查。

  一起官司,除了判赔金额不同之外,几乎一模一样。17618.98元和32668.86元,这样有零有整的差距,不是一句简单的失误可以解释的。有关此事的相关疑问,期待鹿邑县的有关部门尽快给出一个负责任的调查结果。另外,对于有记者同行在鹿邑县法院进行采访时被抢夺摄像机一事,也期待一个站得住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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