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男子流窜于该市各医院,专门盗窃医生、病人及病人亲友的钱包。12月12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在医院行窃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8月3日22时许,在辉县市某医院住院部,刘某趁病人家属韩某扶病人上厕所之际,将韩某放在病床上的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元。这已经是刘某第三次到医院实施盗窃行为。此前,刘某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7月,在辉县市另两个医院盗走了两个挎包,包内分别装有现金120元;现金1200元、大众牌车钥匙、VIVOX6充电器等物品。其中被盗车钥匙价值657.20元、充电器价值110.50元。
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退失主,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于此案的判决,承办法官解释,鉴于被告人刘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均系在医疗部门针对病人或病人亲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医院等人群密集的开放性场所,即使是在病房内也应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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