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除执行难,光山法院善用刑事手段打击拒执行为,近日,光山法院又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李某申请执行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光山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陈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68551.84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没有主动履行。经李某申请,光山法院于2015年11月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限期履行义务,陈某不仅不报告财产,还长期在外躲避执行。
执行过程中,陈某的银行账户查询不到任何存款,通过房产部门也没查到有房产线索,但是执行干警查明陈某从事活动板房业务多年,经营状况良好,应该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虽然陈某谎称现有的住房是其妻子租赁的,但他妻子却谎称住房又是其公婆租赁的,言辞矛盾,通过搜查又发现,自2010年起陈某便以自己名义对该住房缴纳电费、办理有线电视等业务,足以证明该房屋是陈某的财产,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当予以惩处。
2017年3月,光山法院依法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转逮捕后,陈某慑于法律威严及时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最终,陈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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