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家住河南省遂平县和兴镇的男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交纳)。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诉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0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980.7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告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既不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又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查询,李某某银行账户有流水,遂对其账户冻结。
另查明,案件被遂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慑于法律的威慑力,被告人李某主动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协议,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有对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拒不申报其财产状况,经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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