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遂平县一男子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满释放后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再次获刑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2月27日,被告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刑满释放后,因拒绝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30日,李某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0000元。李某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被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李某迟迟不予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最后被移送至遂平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在被判决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晋海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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