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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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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炒比特币仨月赔40万 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
 更新时间:2018-1-9 9:37:21  点击数: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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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参与买卖行为且运营合法 原告诉求未获支持

  经人介绍,王先生在1年多前投资了价值100余万元比特币。短短几个月,王先生不仅没赚到钱,反赔了40余万元。王先生以比特币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不具有货币属性,其与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为由,将交易平台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两家资金汇入方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还其损失资金。海淀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仨月赔40万 起诉索赔

  王先生称,经朋友介绍,他于2016年10月在火币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开始进行比特币交易。因为是24小时交易,他作为个人很难持续关注交易情况,对其心理和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正常工作和生活,他终止了交易,将账户中的人民币余额和比特币全部提取。其充值的金额分别汇入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的账户,截至去年1月,王先生共充值140万元,提现共99万余元。

  王先生认为,比特币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按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基本理论,商品应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比特币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不能认定为商品。此外,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来看,比特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交易和支付工具。

  综上所述,王先生称,他与火币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标的物不存在而属于无效行为,故要求法院判令他与火币公司之间交易合同无效,火币公司、大火公司、多智众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返还40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非交易对象 运营合法

  被告火币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表示,王先生对比特币的认识有错误,他在平台上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无效行为。“原告交易的对象并不是火币公司,火币公司的运营平台合法,原告投资比特币亏损应由他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另外两家被告则认为,他们与火币公司是合作关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代收用户充值款项。

  判决:用户自担责 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火币网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故王先生与火币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

  诉讼中,王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经营存在违法性,其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认为与火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三被告公司连带返还自己的交易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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