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3日零时25分,河南省淮滨县赵某驾驶豫SFXX57小型汽车行至337省道,被执勤交警检查,经对驾驶员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淮滨县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决定对赵某给予罚款1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宣传股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