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姜某的父亲替儿子还了欠款,此案得以执结。
2016年10月,被告姜某以经营需要,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姜某支付了张某6000元,余款一直未偿还,张某遂将姜某告至法院,要求姜某偿还余款及利息。
该院认为,合理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姜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现张某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姜某偿还张某余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姜某未按规定履行判决义务,该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前往姜某家中寻人未果,其父亲了解到儿子欠钱的情况,考虑到会对儿子的名誉造成不利的影响,愿意为儿子还清欠款,经双方协议,姜某父亲偿还张某1.8万元,其余款项张某自愿放弃,此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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