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万某以门口道路在养护期为名拦截被害人程某等人的车辆,不让其通行。在与他人争执期间,将受害人程某殴打致伤,4月10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万某等人酒后以门口道路尚在养护期等为由,拦截受害人程某等人的过往车辆,不让通行。在与程某发生争执期间,万某将程某殴打致伤。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万某与程某达成调解协议,万某一次性赔偿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同月27日,万某自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万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万某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故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前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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