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事案件,最后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2650.43元。
经查明,2018年5月28日晚上7点左右,原、被告双方因为收麦发生纠纷,开始双方是相互辱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倒地受伤,被送往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全组织损伤。于2018年6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5天,支付医疗费3512.62元。2018年6月13日,遂平县公安局石寨铺派出所作出遂公(石)行罚决字(2018)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沈某罚款200元。该罚款被告沈某已交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理应互谅互让、和谐相处、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中的邻里关系。原告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由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为宜。综上,依法判定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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