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暴力抗法妨害公务案,判处被告人尚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尚某,女,在2016年期间,花费20万元从别人手中买了一块荒地,准备盖房,但这块地现已列入政府征收的范围,政府准备拉围墙,尚某因有关部门没有找其协商,心中存有怨气。2018年6月25日8时许,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胡某某、吴某某、宋某到新蔡县洪河大道与106国道交*口西侧路南一工地处警,在处置一起阻挠施工警情中,欲将被告人尚某带离,在带离被告人尚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激烈反抗,对处警民警及辅警拳打脚踢抓扯,以至将辅警胡某某左侧胳膊大臂处咬伤。经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该案发生后,被告人尚某非常后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找到当日被咬伤的辅警赔礼道歉,最终取得受伤辅警的谅解,本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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