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网上聊天发生争执,相约聚众斗殴,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2月1日,秦某(已判刑)与刘某在网络上发生争执,双方相约在遂平县打架。当天下午,秦某纠集关某、刘某、杨某、谢某(均已判刑)等携带甩棍、钢管与刘某、石某纠集的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在遂平县见面后相互殴打,造成关某及李某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回归社会后不至于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村委会已做好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上述调查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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