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董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3月27日22时20分,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县未来大道中医院西,与在机动车道内停放的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被西平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董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酌情子以从重处罚;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平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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