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GPS定位跟踪,长期非法跨省收车讨债,或偷偷把车开走,或采取拖、拉、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车开走……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的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赵某胜等8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7年8个月,赵某胜等3名被告人并处罚金5万元。
2017年12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胜等8人驾驶两辆汽车从安徽省六安市出发赶往河南省固始县,通过GPS找到被害人车辆后,一路尾随行驶至信阳高新区连接线、京港澳高速入口附近,趁被害人车辆放缓行驶速度,赵某胜指示刘某松等驾驶的汽车故意与被害人车辆追尾。待被害人停车查看时,赵某胜等人不问缘由,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及同行人员摁在地上。随后,赵某胜等人强行将被害人的汽车开走并逃离现场。据了解,这辆车在卖给被害人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但目前此车为被害人合法拥有。
经查明,赵某胜成立南京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给汽车租赁公司收逾期不交租金的车辆。2017年10月,这家公司与上海某咨询服务公司合作,由赵某胜负责收未按期还款的车辆,并约定每辆车收取7000至8000元的报酬。随后,赵某胜陆续招募一批身材高大、体格强壮的年轻男子陈某(在逃)、赵某师(在逃)、曹某齐、冯某明、单某北、刘某松、徐某、朱某星,成立了以赵某胜为首要分子,刘某松、单某北等为重要成员的非法收车专业讨债队。
这个团伙通过GPS定位跟踪,直接将车开走,或利用人多势众采取拖、拉、拽等暴力手段强行将车开走等方式,先后在安徽、河南、江苏等地作案30多起。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某胜、刘某松、陈某、单某北等4人在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一加油站内,故意追尾被害人张某虎驾驶的银灰色小型货车,将被害人强行摁在地上并搜走车钥匙,将其货车强行开走。
2017年12月,被告人刘某松、徐某、冯某明等人根据GPS定位,找到被害人李某单停放在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汽车,趁无人时将其偷走。
2018年1月18日,刘某松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恶意追尾左某国驾驶的奔驰汽车,并将下车查看情况的左某国控制住,然后将其汽车强行开走。
2018年11月27日,平桥区法院院长马萍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指使被告人赵某胜、刘某松、冯某明、单某北、朱某星、徐某、曹某齐等7人在公共场所多次采用暴力殴打,盗窃、骗取等手段强行收车,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胜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某胜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松、单某北、冯某明、徐某、朱某星、曹某齐等人为重要成员。
赵某胜等8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信阳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平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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