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有的人因为一点小矛盾就不计后果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令范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8064.46元。
2018年12月17日,范某骑车行至西平县柏城镇解放路与柏城大道交*口时,因为交通事故与王某发生纠纷。随后,范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王某刺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胸、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93108.4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06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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