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骑电动车外出,途径附近的水泥路时,捡到被害人田某遗失在此处的手机(粉色OPPO牌R9)一部,后被告人于某回到家中,通过扫描所捡手机微信二维码,并破解微信支付密码,以转账方式盗窃田某微信钱包内5000元,案发后,涉案款项5000元及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田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涉案款项已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平县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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