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期内夫妻离婚,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能否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精品案例,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入选。
黎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二人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申请了循环贷款,在合同期内,夫妇二人离婚。2016年7月18日,农行J支行起诉至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据介绍,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但贷款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即可提取现金。
2016年8月3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农行J支行与黎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且何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系非夫妻共同债务,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银行诉求。
何某某不服生效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7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4月25日,何某某不服J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案涉5万元的循环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J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何某某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之后黎某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案涉5万元循环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有新的证据表明《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2018年7月20日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离婚后黎某向农行J支行的借款,不应由何某某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改判驳回农行J支行要求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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