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犯罪使用工具、上缴国库。
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闫某通过网络利用手机微信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价值130250元的“硬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假烟进行销售,从中获利20000元左右。2017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闫某所经营的“河套酒业”素亮店进行检查时,查扣“硬中华”卷烟13.1条(价值5895元),经鉴定后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劣质卷烟,遂依法对闫某作出罚款2947.50元的处罚。闫某亲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刘某亲属在审理该案期间,已代其退出全部销售假冒香烟的违法所得。
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达130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二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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